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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提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宜府办发〔202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提级统筹管理,进一步增强对优势地区、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集中才有规模,集约才有效益”的意识,坚持全市“一盘棋”,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重点功能片区布局和主导产业体系,推动土地和矿产资源统筹高效开发利用,以空间有序引领发展有序,以资源保障促进产业发展,为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土地资源统筹管理

(一)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统筹管理。统筹全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5%的年度调整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市级重大战略和城镇集中发展区域。开展年度规划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和建设用地保障的重要依据。全市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二)强化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以各县市区年度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为基数,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粮食产能指标、补充水田指标的15%到市级储备库,市财政部门将统筹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市域交易,市域内需跨县市区调剂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级使用补充水田指标的,需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加强矿产资源统筹管理

(三)统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管理。由市、县两级政府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需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制定全市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计划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在勘查项目计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发展等需要调整的,由属地县级政府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统筹矿业权出让管理。县市区矿业权出让需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制定全市矿业权出让计划方案,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部、省级矿业权出让方案(部、省直接出让的除外)经市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加强矿业权二级市场监管。涉及重点矿种(磷矿、石墨矿、锂矿、页岩气、锰矿、地热、矿泉水、玻璃用砂岩、银钒矿等)的矿业权、股权交易和矿业权整合活动,由县级政府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六)持续强化磷矿开采总量控制。全市年度磷矿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严禁超计划开采。县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用矿需求,由属地政府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推进落实

(七)开展区域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统计、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各县市区亩均GDP增速、亩均税收增速、GDP地耗下降率等指标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深化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评价,对连续两年全省排名前三分之一且符合条件的,支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升级;对排名后三分之一的,暂停受理开发区调区扩区申请。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用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产业扶持、金融扶持、后期用地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项目投入产出效益评价。严格合同管理,土地供应后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供应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竣工的,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出让合同规定追缴违约金。经信部门会同招商等部门根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3+X”指标开展工业项目达产复核,初次复核不通过的项目,限定1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管理。

(九)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估。以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以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作为评估基础数据,根据省级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全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对矿山“三率”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列入异常名录。县级政府要加强磷矿运销监管,对超计划的适时扣减磷矿开采指标。

(十)强化推进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提级统筹管理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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